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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同治皇帝对汉川县武生郑汉祯殴打母亲一案的处置圣谕
湖北总督奏湖北汉川县武生郑汉祯殴母一案奉上谕: 朕以孝治天下,山陬海隅,无不道同风一。又加意(法)焉,激励愚顽。今据湖广总督奏汉川县武生郑汉祯、妻黄氏夫妻忤逆(不孝)即殴打母一案,朕思不孝又无加焉,剥皮抛灰(朕思不孝之罪别无可加,唯有剥皮示众)。 族长不能教训子孙,同须(处以)铰(刑)罪。本地保甲并左右邻居隐匿不报,各罚杖八千,发充乌龙江。 教官乃师生之责,不能教训,杖六十,流(放)千里。郑汉祯叔祖父魁(处以)斩决。祯姐才美、祯兄董禄均处以铰刑绞决。府县(主要官员)不能善化教民,削职留籍。郑汉祯妻黄氏之母,脸刺“养女不教”四字,流放七省地方示众。黄氏之父黄英,原系不第秀才,杖八十,流三千里。郑汉祯併(妇)黄氏,流放四县,发回本县,一同对母剥皮挂于本省城门示众,尸首扬散。郑汉祯之母陈氏,着湖北布政司每日给粮一钱,米一升。郑汉祯之子出生才八个月,姑留汉川县抚恤,改名“学善”。郑汉祯家田产永荒。 仰湖北总督将此刊刻碑文,遍流各省。倘有忤逆不孝者,遵依朕旨,毋得轻释。 大清同治四年(1865年)八月十五日。
注1:括号内字为注释。 注2:该碑嵌于钟祥市张集镇古南门内墙,高0.74米,宽0.42米,厚0.14米,青灰色石质,碑额横列阳刻大楷书“万古流传”4字;中下部阴刻楷书“皇帝圣谕”2行4字。阴刻楷书16行,满行21字,刻于清同治四年(1865年)。 (2004年3月9日焦知云考察拓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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