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文碑刻 摘自焦知云《荆门古碑》上册 辑录 刘芳 奉行政公署示 碑高0.8米,宽0.45米,厚0.17米,青石质。刻于民国十四年(1925)。碑额横列阴刻大楷书“奉行政公署示”6字;正文阴刻楷书16行,满行31字,系为保护森林、禾苗之条规。其作法值得当今借鉴。是关于保护地方森林的重要实物资料。碑立于东宝区子陵铺镇石莲村路旁。笔者2005 年11月11日考察拓碑。 [原文] 奉行政公署示 为遵示勒碑以期永远禁止事。缘物各有主,苟非己之所有,虽一毫而莫取,从可知人己之间界限早已规定也。况森林一项,为现在所注重,无论公有私有,凡一切童山,皆劝民种植。中央设农商部,各省设实业厅,各县设劝业所,国家为人民筹画者,可谓无微不至矣。乃有无知之徒,自己不知培植,于人所栽种之森林,妄肆探取,毫不爱惜,或盗伐松栗,或偷折桑柘,甚或遗失火种,燎原难扑。种种恶状,虽累经官所诰诫,总置若罔闻,揆厥由来,皆未经严罚,未曾实行,故至于斯也。兹特立案请示,准二十四、二十五保界内如罗汉坡、褚家垭、人儿沟、罗澄口、王家巷、杨树店及县西一带等处,各立石碑,令甲保先行鸣锣通知,此后如有再犯者,无论至亲密友,一定认真处罚,毫不循情通融,恐后藐玩,特立此碑,永垂不朽。 计开数条列后: 一、盗伐松粟者;二、偷折桑柘者;三、放火烧山者;四、窃挑柴草者;五、私网塘鱼者,六、撩青採黄者:七、强採栗蒿者;八、偷盗杂色树竹及园蔬瓜果者;九、牧放牛羊践踏禾苗者;十、强讨恶要者,准驱逐出境。 如犯以上各条,视各物损失之多寡轻重,轻则凭公处罚,重则送官究办。 右仰第一区二十四、二十五保军民人等一体知悉。 民国十四年四月六日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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