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文碑刻 摘自焦知云《荆门古碑》上册 辑录 刘芳 减定折漕章程 碑高1米,宽0.46米,厚0.15米,青石质。刻于清咸丰七年( 1857年)。碑文阴刻楷书9行,满行20字,系关于交纳实物税“漕粮”改折银两之布告。其内容,与仙居乡火神庙所存之《减定折漕章程》碑的内容完全相同。具有税赋史料价值。碑存子陵铺镇南桥原观音庙遗址。笔者2003年12月30日考察拓碑。 [原文] 署荆门直隶州正堂方奉抚部院胡示减定折漕章程。荆]州向收南粮本色米外,其余漕粮历系每石折收六千八百文,水脚每石另收三百文。今南粮、漕粮一律折收,减定每石折收足钱四千八百文。斗、升、合、勺照此一律计算, 耗米、水脚、券票等费一并在内。不准多取绅民一文, 违则从重治罪。 咸丰七年十月 小南桥旺.... 碑高1.1米,宽0.53米,厚0.16米,青石质。刻于清咸丰七年(1857年)。碑文阴刻楷书9行,满行20字,系关于交纳实物税“漕粮”改折银两之布告。具有税赋史料价值。笔者1995年7月16日考察拓碑。碑存东宝区仙居乡火神庙遗址。 [原文] 署荆门直隶州正堂方奉抚部院胡示减定折漕章程。荆门州向收南粮本色米外,其余漕粮历系每石折收六千八百文,水脚每石另收三百文。今南粮、漕粮一律折收,减定每石折收足钱四千八百文。斗、升、合、勺照此一律计算,耗米、水脚、券票等费一併在内。不准多取绅民一文,违则从重治罪。 仙居望三图奉谕绅耆张桂芳、魏北棠、段统全、张聚奎(后有7人姓名从略),保正张从典、丁克济、马延飏、邱成公,暨保甲粮户遵刊。 大清咸丰七年岁次于已十一月中浣日敬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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