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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律十八种·置吏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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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9-21 10:35:1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李勋明 于 2019-9-21 11:23 编辑

秦律十八种·置吏律

原文
縣、都官、十二郡免除吏及佐、?官屬,以十二月朔日免除,盡三月而止之。其有死亡及故有夬(缺)者,為補之,毋須時。   置吏律
译文
县、都官和十二个郡,任免吏、佐和各府属员,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,到三月底截止。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,则可补充,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。

原文
除吏、尉,已除之,乃令視事及遣之;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,及相聽以遺之,以律論之。嗇夫之送見它官者,不得除其故官佐、吏以之新官。   置吏律
译文
任用吏或尉,在已正式任命以后,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;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,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,依法论处。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,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、吏任用到新任官府。

原文
官嗇夫節(即)不存,令君子毋(無)害者若令史守官,毋令官佐、史守。   置吏律
译文
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,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,不要叫官府的佐、史代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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